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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6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华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华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6368号原告北京东方华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团河南路养殖地2号。法定代表人赵保宽,总经理。被告北京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庑殿村第一村村委会北300米。法定代表人周全福,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方华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华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东方华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华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华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华强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