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赵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0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日被羁押,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7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敏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携带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某镇某某宾馆对面的一无牌旅馆302号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何永谦,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赵某身上起获上述毒资及贩毒工具手机1部,从购毒人员何永谦处起获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0.7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指认笔录;证人何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某的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化验检验报告;超声检查诊断报告;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告知书;手机通话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领养协议书;谭琼好的户口簿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医院相关材料;被告人赵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赵某当庭供述其于2014年12月7日产下一名男婴,随后被他人民间收养,其目前独自照顾2010年出生的大儿子与家婆。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12月7日产下一名男婴,随后被他人民间收养,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领养协议书、被告人赵某的当庭供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被告人赵某目前独自照顾大儿子陈某某(2010年出生)与家婆谭某某(1936年出生),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谭某某的户口簿复印件、医院相关材料、被告人赵某的当庭供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赵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的毒资人民币200元、黑色华为牌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9克,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的毒资人民币200元、黑色华为牌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79克依法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异书 记 员 吴瑞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