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兴茹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裕东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茹,西安市裕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05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茹,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咸宁东路张家坡村。被执行人西安市裕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本市建国路卡森酒店618室。申请执行人张兴茹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裕东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调字(2014)50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调字(2014)50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晗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