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汪抒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汪抒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088号。法定代表人唐煌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一鸣,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抒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抒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青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