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习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袁学利申请执行杨天友、冯焕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学利,杨天友,冯焕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袁学利,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被执行人杨天友,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伏龙村。被执行人冯焕花,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伏龙村。袁学利申请执行杨天友、冯焕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袁学利以被执行人杨天友、冯焕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习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煜审判员 倪卫中审判员 袁小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袁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