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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民破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破字第1-1号申请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雷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麒,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小明,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重整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以其与投资商已达成重组协议,没有必要破产、重整为由撤回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撤回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承球审 判 员  罗利荣审 判 员  段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晓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