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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李从平、蒋力、梁国彬、杨翠红、聂万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从平,蒋力,杨翠红,梁国彬,聂万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65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付国锋、麻剑,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从平,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蒋力,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翠红,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梁国彬,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聂万顺,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李从平、蒋力、梁国彬、杨翠红、聂万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中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段静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