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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29号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锡荣,董事长。被告许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名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王立炎助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梦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