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曾仁贵与浙江省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仁贵,浙江省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兴东方钢帘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南行初字第21号原告曾仁贵。被告浙江省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会展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卫高。第三人嘉兴东方钢帘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东方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杨开宇。原告曾仁贵诉被告浙江省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嘉兴东方钢帘线有限公司不履行公积金管理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仁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仁贵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平代理审判员 沈传卿人民陪审员 钱阿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曹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