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彦慈与耿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慈,耿立刚,周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陈彦慈.被告:耿立刚.被告:周荣.原告陈彦慈与被告耿立刚、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彦慈与被告周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立刚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彦慈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耿立刚由于投资需要于2013年9月4日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借期一个月,有被告写的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被告周荣辩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与被告耿立刚约定了谁借的钱谁还。被告耿立刚借原告2万元的事情,我不知道。我也不认识原告。我与被告耿立刚于2013年12月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这事与我无关,谁写的借条谁还。被告耿立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5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4日,被告耿立刚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现金2万元,借期一个月,案外人耿彦明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耿立刚至今未还。2013年12月6日,两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两被告的离婚证、离婚协议和离婚档案、被告写的借条为证。被告周荣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约定了谁借的钱谁还的事实,因无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耿立刚借原告2万元的事实,有其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被告耿立刚应按约定如期偿还借款。由于此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周荣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耿立刚将此笔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此笔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被告对此笔借款未约定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耿立刚、周荣共同偿还原告陈彦慈借款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