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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裁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四泉等保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刘四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裁字第00023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号振头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康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玉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四泉。委托代理人:赵德志,河北桥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4)第40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审判员  申 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