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永兴与李具堂、徐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兴,李具堂,徐战,孙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653-1号原告王永兴,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具堂,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徐战,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孙静,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兴与被告李具堂、徐战、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兴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兴撤回对被告孙静的起诉。审 判 长 沈���会代理审判员 崔 蜀 豫人民陪审员 肖 新 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晓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