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垫江县某建材经营部与阆中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某建材经营部,阆中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261号原告垫江县某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某某。被告阆中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当庭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垫江县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龚钰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