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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金训与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黄种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训,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黄种时,吕彩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陈金训,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张白土片区2-11C幢)。法定代表人黄仕达,总经理。被告黄种时,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吕彩姜,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金训与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岩时兴钢铁公司)、黄种时、吕彩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岩时兴钢铁公司、黄种时、吕彩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训诉称:2012年4月24日,被告龙岩时兴钢铁公司、黄种时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按借款人的要求将借款转入吕韶军的银行账户。借款后,借款人仅支付原告至2014年9月24日的利息。被告黄种时、吕彩姜系夫妻,本案借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向三被告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1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龙岩时兴钢铁公司、黄种时、吕彩姜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被告龙岩时兴钢铁公司、黄种时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原告根据指示将款项转账至吕韶安账户。被告龙岩时兴钢铁公司、黄种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载明“兹向陈金训借现金1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龙岩时兴钢铁公司、黄种时分别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章、签字。借款后,被告龙岩时兴钢铁公司、黄种时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24日,之后分文未偿。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另查明:被告黄种时、吕彩姜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户籍信息表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龙岩时兴钢铁公司、黄种时向原告陈金训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定。经原告催讨,被告龙岩时兴钢铁公司、黄种时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该笔借款系被告黄种时、吕彩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黄种时、吕彩姜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黄种时、吕彩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金训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岩时兴钢铁制品有限公司、黄种时、吕彩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  熠  枫人民陪审员 余  亿  明人民陪审员 赖  小  专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明燕(代)附:一、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二、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