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覃杨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杨,曾用名覃钢,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寻衅滋事于2004年6月18日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5年3月18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桃源县看守所。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杨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沫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2014年9月5日晚,被告人覃杨受朋友童某(已判刑)邀约,与“阿伟”(在逃)一起,前往桃源县漳江镇义丰坊居委会杨某全家,找开设赌场人员徐某某、雷某某的麻烦。当晚10时许,覃杨、“阿伟”各携带1支枪支,童某携带1把砍刀前往赌场恐吓、威胁徐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内,童某持砍刀殴打徐某某、雷某某,并威逼雷某某下跪,覃杨持枪朝天放了1枪,将赌场人员全部吓退,随后三人将该赌场内的桌面、骨牌及当日抽头现金人民币610元拿走。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童某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雷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莫某某、蒯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桃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提取、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及物证(枪支、砍刀、桌面、骨牌)照片,本院(2015)桃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非法持有枪支2014年9月5日晚,被告人覃杨使用枪支后,将枪支存放在自己小车的后备箱里,后又将该枪支带至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其租住的房屋内藏匿。2015年3月9日,桃源县公安局干警在上述出租屋抓获覃杨时,当场查获上述枪支。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能,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邱某、文某某的证言,桃源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枪支、散弹、用于装枪支的袋子)照片,桃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收条,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受(痕迹)字[2015]014号物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贩卖毒品2015年3月8日下午,吸毒人员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覃杨求购毒品。在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青林村覃杨租住的房屋内,覃杨卖给王某某海洛因2克、甲基苯丙胺1克,获取赃款人民币800元,二人在屋内共同吸食了部分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覃杨号码为1877363****手机与王某某号码为1558169****手机的通话记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以及本院还提交并出示了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案件线索来源,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及抓获经过,本院(2007)桃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案发经过、对被告人覃杨上网追逃并抓获的过程,以及覃杨毒品犯罪前科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杨伙同他人持凶器殴打、恐吓他人,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非法销售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合计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覃杨行为积极主动,且在现场放枪恐吓,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侦查阶段对贩卖毒品行为性质进行了辩解,在庭审中能认罪,不影响对该罪如实供述的认定,故对其所犯各罪均可从轻处罚。覃杨此前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对其所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且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对公诉机关以覃杨具有坦白、犯罪前科、毒品犯罪再犯的量刑情节,数罪并罚判处其二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四)项、第三条(二)项、第四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 军人民陪审员 高先明人民陪审员 蓝杏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虹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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