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小五与李端华、徐翠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五,李端华,徐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初字第261号原告李小五,男,34岁。被告李端华,男,47岁。被告徐翠萍,女,44岁。系被告李端华之妻。原告李小五诉被告李端华、被告徐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五,被告徐翠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约定,由被告夫妇二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5000.00元,被告定于2014年2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被告拒不还款,后经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多种理由拖欠不给。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19500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徐翠萍辩称,事情是李端华和原告做的,情况她不清楚。当时是李端华和原告商量好了叫她去签的名字。为这个事她还和李端华吵架。被告李端华未作答辩。针对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用以证实二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95000.00元,借期3个月。2、抵押协议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用老家的房产为借款做抵押。经质证,被告徐翠萍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意见。被告徐翠萍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李端华未出庭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予以采信。抵押协议属原、被告的私人协议,没有抵押登记,不予认证。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李端华和被告徐翠萍于2013年11月5日向原告李小五借款人民币195000.00元,约定借期为3个月。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还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端华、被告徐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李小五借款人民币195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00元,由被告李端华、被告徐翠萍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王 兵人民陪审员 秦 恒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