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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云香与张连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香,张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63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香,女。被申请执行人张连海,男。张云香与张连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昌农仲案(2014)55号仲裁裁决书,因张连海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云香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连海患有严重精神病多年,整个裁决过程均未参与,且该裁决书未按法定日期送达,亦未送达给张连海的法定监护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二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昌农仲案(2014)55号裁决,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子明代理审判员  刘静波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