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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二终字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玉芹因与被上诉人张利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二终字00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住所地:神木县大柳塔镇迎宾路中段。负责人黄卫东,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62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神木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陈某某。审 判 长  白吉恩代理审判员  李文龙代理审判员  霍 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