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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缪波与赵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波,赵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47号原告:缪波,个体工商业者。被告:赵言,个体工商业者。原告缪波诉被告赵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缪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缪波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缪波负担。审 判 长  钟如昀人民陪审员  韩茜玲人民陪审员  沈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丹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