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简艮风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艮凤,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彭法行初字第00054号原告简艮凤,女,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华,重庆市武隆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文庙社区*号。组织机构代码:69926848-0。法定代表人张国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英,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镇五里村*组(外河坝)。组织机构代码:77487703-3。法定代表人刘兴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光林,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简艮凤诉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6月9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等权利义务告知书。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简艮凤于2015年7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简艮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艮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简艮凤负担。审 判 长 张咏梅代理审判员 樊 洪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冉芙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