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秋玉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玉,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957号原告:刘秋玉,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文举,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王萍,女,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玉诉被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秋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