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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秋玉与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玉,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957号原告:刘秋玉,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文举,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王萍,女,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玉诉被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秋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秋玉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