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安丽平申请执行孙树海、张秀兰、白喜明、王永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丽平,孙树海,张秀兰,白喜明,王永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安丽平,女,4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祥和小区A座4单元401号。被执行人孙树海,男,49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乌兰村。被执行人张秀兰,女,45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孙书海妻子。被执行人白喜明,男,5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明安镇陶来口子村尤家圪堵社甲34号。被执行人王永威,男,5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明安镇。安丽平申请执行孙树海、张秀兰、白喜明、王永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丽平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孙树海、张秀兰、白喜明、王永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孙树海、张秀兰、白喜明、王永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孙树海、张秀兰、白喜明、王永威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茹志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