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青锋与被告张继峰、尧军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锋,张继峰,尧军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764号原告:周青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继峰,男,X岁,汉族。被告:尧军贤,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青锋与被告张继峰、尧军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青锋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青锋负担。审 判 长 杨跃峰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赵建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郭芬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