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诉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元昌与吴永彬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元昌,吴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诉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黄元昌,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吴永彬,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黄元昌因与被申请人吴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永彬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黄元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黄元玉所有的位于滁州市xxx路xxx号(长江商贸城)xx幢xx室的房屋一套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滁州市黄元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吴永彬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的有关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元玉提供担保的位于滁州市xxx路xxx号(长江商贸城)xx幢xx室的房屋一套。申请人黄元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查封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爱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