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马来绕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来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152号罪犯马来绕,男,汉族,初中文化,1984年3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澄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来绕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799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来绕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马来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马来绕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阴市罚没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来绕在服刑期间,虽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该犯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均为暴力犯罪,假释社会效果不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来绕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