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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振犯抢劫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98号罪犯孙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2)枣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4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2000年10月31日该犯因犯收购赃物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孙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