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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序发与简明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杨序发,汉族,农民。被告简明现,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序发诉被告简明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序发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序发以自行催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序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序发承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王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龚茂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