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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三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创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创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三初字第00002号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代表公司负责人:练台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金叶,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创想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金洪庆,该公司经理。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六安市创想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武审 判 员  王世如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