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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张伟建与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建,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志勇。申请执行人张伟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111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179000元、并按每月1%承担2015年1月24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期间的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逸春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并在评估拍卖中。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伟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1179000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张伟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