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悦与李刚、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李刚,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王悦。委托代理人吕志明,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刚。被告王艳。原告王悦与被告李刚、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7月7日,原告王悦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01元,减半收取2651元,由原告王悦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