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沙兰芳与刘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兰芳,刘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沙兰芳。被告刘居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兰芳与被告刘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沙兰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沙兰芳负担。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正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