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沙兰芳与刘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兰芳,刘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沙兰芳。被告刘居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兰芳与被告刘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沙兰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已减半),由原告沙兰芳负担。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杨正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