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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吴荣梅与孙宝厚、朱文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梅,孙宝厚,朱文超,吴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557-1号原告吴荣梅。被告孙宝厚。被告朱文超,乐陵市黄夹镇土管所职工。被告吴燕,乐陵市大孙乡政府职工,系朱文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梅与被告孙宝厚、朱文超、吴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荣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吴荣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燕所有的鲁××××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巩大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