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吴荣梅与孙宝厚、朱文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梅,孙宝厚,朱文超,吴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557-1号原告吴荣梅。被告孙宝厚。被告朱文超,乐陵市黄夹镇土管所职工。被告吴燕,乐陵市大孙乡政府职工,系朱文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梅与被告孙宝厚、朱文超、吴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荣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吴荣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燕所有的鲁××××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巩大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