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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与沈彤春、张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沈彤春,张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谭庆。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沈彤春,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铜陵市。被执行人张克俊,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与沈彤春、张克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徽商银行铜陵五松山支行因沈彤春、张克俊不履行本院(2012)铜官民二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查封房产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沈彤春、张克俊名下的位于铜陵市商北新村30栋5号网点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