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2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路丹与林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路丹,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2155-1号申请执行人路丹。被执行人林峰。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温乐执民字第21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林峰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吴岙村(宗地号:330382004209JC00413)的一处土地使用权。现因该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峰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吴岙村(宗地号:330382004209JC00413)的一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一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