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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叶宏伟、郑萍红与郑萍红、郑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宏伟,郑萍红,郑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331号原告:叶宏伟。委托代理人:盛宏仙(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萍红。被告:郑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宏伟与被告郑萍红、郑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宏伟于2015年7月8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8元,减半收取2439元,由原告叶宏伟负担。审判员  童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