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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2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龚强与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002-1号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对原告龚强与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5页第五行“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1510元,”更改为“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15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10元,”。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周章琳人民陪审员  蒋 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