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马红军假释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红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刑减(假)字第2297号罪犯马红军,男,回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02年3月18日作出(2002)伊州法刑初字第08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服刑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本院于2007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五次裁定减刑六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2月12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对罪犯马红军的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监狱报称,罪犯马红军在服刑改造期间,先后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并获四次季度表扬奖励,二次计分考核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现对该犯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红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突出,先后于2013下半年、2014年上、下半年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三次,并于2013年3、4季度、2014年1、2季度获季度表扬奖励四次、2014年7月、11月获计分考核表扬奖励二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红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红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亚     豪审 判 员 阿   曼   古   丽人民陪审员 胡国强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