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许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673号原告:许某,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朱某,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王宏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魏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