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志河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938号罪犯李志河,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2)德中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志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02)鲁刑一终字第4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2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七年五月十一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6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志河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六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获表扬奖励6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志河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河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连续六次被监狱表扬奖励,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