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坤与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30号双申请执行人李坤,农民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耿绍成,律师。被执行人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闯,经理。李坤与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4)双郊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双辽天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前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件中的(2014)双郊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没有执行内容,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 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