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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刘文波与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波,张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刘文波。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伦。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文波与被告张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谢济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波与其委托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借款10万元给被告,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账户打款10万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说明2015年3月5日前还款。但被告至今未还,特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6225元。被告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原告通过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天利支行的账户向被告开设的账户汇兑10万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刘文波现金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在除夕过了正月十五还清(3月5日),欠款人张伦。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天利支行盖章确认的原告向被告汇兑10万元的依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1、2015年6月10日,被告在领取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称:欠原告的钱属实,但已经通过原告的弟弟还款4万元。对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开庭时称没有收到过被告还款,现被告仍然欠借款10万元。2、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除被告出具的《欠条》外。原告还提交了与被告联系的手机短信作为证据,其中:2014年11月19日9点10分短信信息有“我会尽快的把钱还你”内容。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向被告转款10万元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双方联系的手机短信为据,且被告在领取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时称已还款4万元,没有否认原告的主张,因此,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条》主张债权10万元,虽然被告称已经还款4万元,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已经还款4万元事实成立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10万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双方仅约定了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利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应为定期无息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之日即2015年3月6日起按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转款之日即2014年4月28日起至借款到期之日的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011)》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文波借款10万元,并承担逾期之日即2015年3月6日起至本院指定的履行限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被告张伦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被告张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济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程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