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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0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青岛中浙联投资有限公司与唐增贵、彭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浙联投资有限公司,唐增贵,彭宏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618-1号原告青岛中浙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青章。被告唐增贵。被告彭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浙联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增贵、被告彭宏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增贵、被告彭宏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浙联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增贵、被告彭宏艳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马焕君人民陪审员  胡娟娟人民陪审员  卢小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