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丽娜与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娜,于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孙丽娜,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于志强,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孙丽娜诉被告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原告孙丽娜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申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