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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班某与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农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班某,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瑶族,农民。被告农某,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与被告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但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没有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晴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