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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焦某某离婚撤诉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原告刘某某,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被告焦某某,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利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向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