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亓汝伟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亓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34号罪犯亓汝伟,又名亓汝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5)乐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亓汝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2000元(刑期自2004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4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3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亓汝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亓汝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亓汝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亓汝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亓汝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