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沙马阿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马阿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256号罪犯沙马阿机,女,1965年3月6日生,彝族,出生地四川省昭觉县,文盲,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6日作出(2001)凉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沙马阿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沙马阿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3日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2063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沙马阿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8月5日减为无期徒刑;2011年5月17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刑期至2030年1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刑期至2030年11月1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川女监减字第25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沙马阿机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资检监所意(2015)第287号减刑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沙马阿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沙马阿机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2011年1月31日,该犯获得记功行政奖励。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01.51分。2013年9月11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该犯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服刑能力。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沙马阿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马阿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从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凯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