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娟华与姚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华,姚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王娟华。被告姚建新。原告王娟华诉被告姚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震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娟华诉称,姚建新结欠其借款3万元,现要求姚建新立即归还上述借款。被告姚建新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姚建新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王娟华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王娟华现金3万元,于10月份归还。嗣后,姚建新分文未还。2015年4月8日,王娟华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姚建新结欠王娟华借款3万元,有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姚建新拖欠借款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王娟华要求姚建新立即归还上述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姚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王娟华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姚建新负担。该款已由王娟华预交,姚建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诉讼费给付王娟华。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1103020129200024805)审判员 安震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海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