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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9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某,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福建省闽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女,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住河南省舞钢市。上诉人祝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闽清市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祝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祝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曦代理审判员林挺代理审判员许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赵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