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43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